有幸結識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Amanda Whitfort教授,一名動物保護運動上的同途有心人—— 我做的是文化研究,專事教育,而教授做的法律研究,看重立法。她告訴我,自己領養了四頭唐狗;對關心動物議題的人而言,寵物往往是為動物構思保護的開始。而這亦是教授在1998年來到香港之後,定居及投身港大而展開的旅程。
「那是2001年,我開始做動物法的研究;最初是因為我去了愛護動物協會做義工,本來只幫手清潔狗房,以及帶狗出去走走,後來就想到為何香港的貓狗處境會這樣?有什麼可以令牠們被養後的處境更好?之後就開始研究香港這方面的法例。」教授如是說,意想不到「出去走走」,一走就走了近二十年。
人類應得公義 動物亦然
教授因為義工與領養認識愛護動物協會的Dr. Woodhouse,感到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可以為動物多做一點。「我來港之前,在澳洲墨爾本專研犯罪,處理刑事法,不過我更看重兒童的受害事件,因為涉及兒童被害,在調查與執法上都有難度,畢竟他們說話未必太清楚,處理他們的個案要特別有敏感度,更要專注細節看他們的感受。」教授正好解釋了她來港後看重動物的原因:「其實動物也像兒童,卻不能說話,遇上事故,都是無聲受害者,所以我希望為牠們做得更多,而尤其看重牠們獲得公義對待。」
因此教授在加入港大法律學院之後,隨即著手展開動物處境與相關法律研究。這對於香港尤其重要,是因為香港一直沒有動物法 —— 雖說今年特區政府會草擬動物法作公眾咨詢;而即使現存法例有與動物相關的條文,都可能已是自1930年代港英政府的早期法律,到今天已經過時。舉例說,交通條例有指若駕駛者在行車期間撞倒馬、牛、羊、豬、驢或騾,都要停車報案,否則視為犯法;然而相同做法,卻不限於撞倒貓狗。這是因為英殖初期,馬牛羊一類動物都被視為本地農業「財產」,而行車撞倒牠們,就等如「破壞別人財物」,就應該報案,至於貓狗就想當然被視為「流浪動物」,就沒有限制了。法例去年已被修改,因為貓狗來到今日,可想而知不一定是「流浪動物」—— 姑勿論「流浪」一詞已有指並不恰當,更見修例來得太遲,不過總算修改而進步了。
不殘忍不等於善待
教授就是看到不少法例的落後,而重新審視對應動物的相關條文,首要處理的,正是香港法例第169章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問題不單是它根據1911年的英國法例制訂而過時,更是因為所訂明為『殘酷對待』而執法,背後還有更多細節要考慮,」教授娓娓道來:「例如動物飼養人有沒有給與足夠照顧與空間給家中動物,又例如動物繁殖業或寵物店有沒有對動物有良好照顧,以至屠宰場是否恰當地處理動物死亡等等,都是當時法例不必然處理得到的問題。」
當年教授面對的繁殖業問題,在2016年已有香港法例《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的修訂,要繁殖業申領相應牌照;問題是業內有否「善待動物」,以及政府有否足夠資源監察行業運作,甚至申領牌照只限於繁殖狗隻而不涉其他動物等缺失,其實仍有改進空間 —— 更何況繁殖動物作售賣用途,本身就視動物為商品,是為錯誤。而教授也看重善待動物的定義,正如筆者多年撰文已有提出「沒有虐待,不必然等於善待」,是故要鼓勵大眾明白,教育與法律同步提倡的「善待」觀點,而教授當年首份研究,就是要提出家養以至繁殖業對待動物的問題。
管有動物 就有責任
在2010年與Dr. Woodhouse一起發表的論文《Review of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裡面,教授就提出了動物福利應被納入立法的必要,當中涉及的範圍除卻家養動物之外,更推而廣之包括寵物業、屠宰業、農場動物、運輸及肉食、野生動物、流浪動物,以至實驗動物及動物診所的林林總總。這份足有二百頁的研究文本,算是香港首次在學術上,對動物福利與法律問題的研究整合,當中細節可見比如涉及動物的生活空間面積計算,以至每個項目都提出專人受訓參與行業運作等等問題,可見那是對動物福利的重視,即使當中或多或少為滿足人的消費活動,人類仍希望動物可以得到善待。
教授最看重的,是「管有動物的人,無論是飼主或商人,就有責任恰當照顧動物。」而她更指出,研究內的種種建議,都參照自英美、澳紐,甚至是台灣與新加坡,比如前文提及其參照自1911年的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實在英國已於2006年被《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所取代,是故可見不少國家都為動物議題修訂法律;而英國的例子,所強調的就是不單只視「防止虐待」為理念,而關顧到動物其他福祉。
教授亦因此在2013年更進一步,與包括Dr. Woodhouse在內的另外三位學者, 發表《A Review of Hong Kong’s Wild Animal and Plant Protection Laws》,詳細審視遠至1870年英殖早期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狀況及條文,更翻新條文內物種的考慮細節,比如提出無脊椎動物都應在受保護之列,以至有外來物種進入香港,有怎樣更有效而人道的作法,可以善待牠們。
筆者至此想起2017年底大埔龍尾的地產工程展開,在土木工程拓展署及承辦商「搬灘」的過程,有說隨時傷及淺灘內無脊椎動物,以至今年3月泰國狗誤乘貨船來到香港而被漁護署即時進行「人道毀滅」的事件,想來都是當年教授在研究內觸及的議題。然而正如教授所言,失望之處,是政府至今沒有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上有配合修訂與改善,更有機會導致連番問題,其實都反映修改條文細節的重要。
動保路上與牠們前行
教授近年除了為之前已出版的文本繼續向政府提出修訂,更關注及香港走私動物的種種問題,而本地常見的非法進出口動物製品,比如象牙、穿山甲鱗片,以至瀕危物種作飼養用途等等,都是考慮之列。而今年7月,教授亦會參與,由中國的首都愛護動物協會 與 VShine動物保護協會 (VShine Anim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在北京合辦的首個中國動物法論壇(China Animal Law Forum),港大法律學院亦與國際人道協會(Humane Society International)協力贊助活動;教授於當中會與動保義工及志願團體提出立法與保護中國動物等議題。
畢竟為「福利(Welfare)」之說立法,焦點仍停留在視動物為人類「服務」的想像裡 —— 遑論是「寵物」或肉食等等,只能減少對牠們的傷害及強調恰當照顧;更長遠的路,是由「福利」走向「權利(Right)」之說,而那就是要放下「為服務人類」的意圖,更為動物設想牠們的生存權,如何才能免於人類傷害。
既以法律考量出發,最後就謹以英國法學家Jeremy Bentham在1781年《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的一句話作結:「問題不是,牠們能否思考?亦非,牠們能否說話?反是,牠們能否受苦?」(The question is not, Can they reason? nor, Can they talk? But, Can they suffer?)」動物保護的路寸步難行,除了以法律倫理為制度奠基,亦要透過文化價值感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