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港大法律學院畢業典禮上致詞,也適逢法學院成立50周年,他講到:「50周年紀念是慶祝和反思的時刻,亦是時候展望將來,以應付日後的挑戰。」我也以「回顧」和「展望」開始了和法律學系副教授溫文灝(MARCO WAN)博士的訪問。在香港風高浪急,變幻莫測之年,「法治」二字大量地討論。我以為溫教授會以當下的社會法治現狀說起,但他沒有,幾乎隻字不提,他選擇還原基本步,從教育、從他研究的本業,電影和文學之眼看法律。溫教授提到一個概念,法律本來是文化產物,也是文化的一部份,而那一雙人文之眼,除擴闊法律學院學生的法治觀,也是我等一般市民可以稍微接近或思考多點何謂法律的切入口。
以文學拓闊法律視野
溫教授覺得:「培養學生除了要教法律的知識、條文外,也要認識好多其他知識,讀文學、看電影就是為了擴闊我們的視野,了解不同的人的世界和感受,再帶入研究法律、學習法律的過程,對法律也對世界有充份的理解。」溫教授自己也是從此條學術之路走過來,1995年他在耶魯大學唸比較文學,當地作為研究法律與文學一重要之地,對他的影響非常大;後來他索性前往劍橋大學讀文學與法律博士。「文學與法律跨學科研究,最吸引是令我對法律有不同理解,以前以為法律就等於叫你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它突然令我明白法律與文學有好多共通點,令我了解文學研究,除了對文學的理解作出貢獻,對法律的理解也可以作出貢獻。」在他眼中,一位讀過文學的法律學生,與沒有讀過文學的法律學生,觀點與角度,甚至是關懷可以有好大分別。
「讀法律時,例如研究英國6、70年代的判詞,當時對女性的社會地位與現在好不同,好多舊時的判詞能看出好多問題,你如果只看判詞,只對條文感興趣,卻沒有思考到當時如此形容女性有什麼問題,例如預設女性一定相夫教子,一定服從丈夫等。條文判詞不是要講女性地位,但你從字裡行間你可以了解到形容當時女性地位,思考為什麼判詞如此描述女性?是受當時社會文化影響,當帶入這些對女性的構想,這又得出不同的角度,覺得好有趣。只讀法律的學生只留意判例,於是在同一案例下,大家提出的問題就不同了。」溫教授最新出版的學術著作《Masculinity and the Trials of Modern Fiction 》,他研究的領域,多是歐美19、20世紀或文藝復興時期的一些作品,文本多與法律有關。例如當中談到19、20世紀初期部份小說出版的內容涉及同性戀等,而作為法庭呈堂證供,揭示了當時社會對剛陽、性傾向及社會秩序的焦慮,法律檢控就成為當時維護社會規範及正統的手段。「法庭以OSCAR WILDE寫過的作品(如《The Picture of Dorian Gray》)作為呈堂證供,指你寫得出這類小說,證明你是會犯罪的人,法庭的理解是文本與作家的生活有直接聯繫;但從文學角度,那是難以理解的角度,小說可以與現實生活無關。」小說作為呈堂證供,1895年王爾德被法院控以「與其他男性發生有傷風化的行為」,入獄兩年。
理解條文有如解讀文本
「或者如莎士比亞,因文藝復興時期倫敦訓練律師的法庭和劇院好近,那時法律界學生和劇場頗多互動,法律學生會去看話劇,也和劇場表演者食飯、交流,莎士比亞甚至有兩套作品在學生法庭上演,包括《The Comedy oF Errors》和《Twelfth Night》,從戲劇可看到當時的法律爭議,它與當時的法律事件是有互動。」溫教授提到莎士比亞另外一部作品《威尼斯商人》,涉及法律和公正的問題,故事講到有位猶太人借錢予威尼斯商人Antonio,提到二人協議:「如不還錢你就割一磅肉抵償。」事後律師就辨解:「可以,但切時多一點少一點也不行,剛好一磅,而且不能流血,因為協議沒有寫明連血也要。」
「但沒可能不流血,也不能準確取一磅肉。」溫教授指出,這反映對文本理解的基本問題,對於特定的條文究竟如何理解?從而帶出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如註釋、用字等等。我愈聽覺得愈有趣,才知道法律與文學有不少共通點,法律裡面我們如何研究註釋或理解憲法?文學我們又如何註釋一本詩歌或者小說?其中最基本是從文本解讀有關,二者可以互為借鏡。特別是溫教授談到學習法律的人應該對人性有所了解,而不是鐵板一塊只依條文判斷。「好多時讀法律只注重法律條文、邏輯,當然每個法案除了邏輯、條文,也有好多層面的認識,才能下一個較好的判斷。文學、電影,或者人文學科面向的學習,培養我們對人性的理解。有學者曾提出,一個法官審議和歧視有關的法案,那法官可以是一位白人男性,辯方可以是一位年紀比他年輕的黑人女子。當作判斷時,永遠因著自己的背景,我們未必明白一位黑人女子受歧視的不公和感覺,讀文學、看電影就是為了擴闊我們的視野,了解不同的人的世界和感受,再帶入研究法律、學習法律的過程,對法律也對世界有更充份的理解。」
//全文刊登於 號外 4月號//